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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森活:普通食品自称保健功效,四级代理制度师从梦笙某团队?

2022-07-15 10:00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直报网北京7月14日讯】(微商电商调研)近年来,人们对减肥瘦身等方面的话题愈发关注,据相关数据显示,预计到2025年,全球肥胖人数将达到15.5亿人,并于2030年达到19.9亿人,在这样的背景下,自称具有减肥等保健功效的食品品牌层出不穷,“元森活”便是其中之一。

“元森活”有着怎样的公司背景?三位创始人又有着怎样的经历?奶昔+酵素就能保证消费者“能够在42天瘦8到20斤”?“元森活黑果腺肋花楸果益生菌风味饮品”是否具有多种保健作用?元森活现行的四级代理制度该如何解读?为什么说元森活与梦笙的渊源不浅?

普通食品,保健功效?

2021年11月,自称是“一个可以提供卓越有效的健康食品和科学专业营养服务的品牌”的元森活正式面世,其经营主体为厦门元森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涂铭杰为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有厦门麦米乐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元森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据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0元,参保员工为3人。

据“元森活官方号”介绍,元森活品牌创始人为沈晓虹、小麼、夏小沫,她们三位也号称元森活“铁三角”。沈晓虹是以一位准宝妈的身份开始创业的,现在在厦门大学EMBA在读;小麼有着“实战领域最强领导”之称,她在7年前就已投身大健康领域,先后在短期内成为两个品牌的核心成员,随后选择与两位伙伴一起创建元森活;夏小沫,经销商们称之为“新零售行业培训第一人”,她六年前还是三甲医院的妇产科医师,最终她选择了辞职创业,与其他两位一起创建“元森活”。

为了达到招商目的、吸引消费者注意,“元森活官方号”所提到的“新零售行业培训第一人”和“实战领域最强领导”等描述,可能会违反我国《广告法》关于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绝佳等语言,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

但事实上,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631011600013,显然,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降低便秘风险这个说法很可能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具有“通便或润肠通便”的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润肠通便”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当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时,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的情形对其定性。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虚假广告对其定性。

在“元森活官方号”的宣传下,这款食品还常常和另外一款酵素产品(同样属于食品)同框,这个“组合”声称能够帮助消费者在42天瘦8到20斤。显然,这种说法明显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

为了达到更好的招商效果,“元森活官方号”还提到了“减肥不反弹”的广告语。

对此,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的消费提示》中,曾明确指出“不反弹”属于“常见的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表述”,更何况这些产品连保健食品的资质都不具备。

为了证明元森活旗下的产品有着不俗的减肥功效,元森活的官方公众号还列举出了一些所谓的真实案例。

显而易见,这些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减肥”同样属于保健功效,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普通食品显然是不能宣传任何保健作用的。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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