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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版权,改编作品才能“锦上添花”
原标题:尊重版权,改编作品才能“锦上添花”
在2019年央视中秋晚会上,谭维维演唱了改编版的歌曲《敢问路在何方》,事后其受到了原作曲者及部分网友的质疑。虽然谭维维已公开表达了歉意,但该事件反映出的音乐作品改编权保护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近年来,在诸多音乐类与综艺类节目中,改编他人作品并进行演唱的事例已不在少数,对改编行为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改编或表演是否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人又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改编权?诸如此类问题亟待厘清,故有必要从著作权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出发,对改编权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如何提高改编权保护实效问题进行思考。
法律制度中 如何规定改编权
改编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的作者享有的一种财产权。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者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据此,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皆不得随意改编作者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效率等立法价值因素的考虑,《著作权法》对改编权的行使也有适当限制。如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即为了保证被许可人权利的行使效率,法律拟定了特殊情形豁免,在特定情况下的改编无需专门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不过,可以明确的是,任何改编都不应当出现有损著作权人其他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不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前者主要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后者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两者都关注作者在作品中所表达的综合理念不被歪曲或篡改。
改编权保护 应得到更多重视
在作品传播与利用中,改编权是帮助作者实现作品价值的重要权利之一。一方面,改编能够赋予原作品新的生命力,帮助原作品更好地适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因改编而被社会公众更广泛接受从而产生更大影响力和经济价值的作品数不胜数。另一方面,因原作品已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改编更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从而增加新作品的吸引力和经济价值,实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这也是在众多综艺类或音乐类节目中,改编作品被大量使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过,从相关实例来看,改编在作品传播与利用中虽然备受青睐,但改编权的保护却较为复杂且往往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典型的如新近发生的《九层妖塔》改编纠纷中,其改编行为并不侵犯作者的改编权,但由于改编行为未能充分尊重改编权的权利边界,从而对原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了侵权。
前文提及的谭维维在公开场合演唱改编版的《敢问路在何方》,涉及四个方面的侵权问题。其一是歌曲改编者的改编行为因未经过权利人同意,且也不属于法定豁免情形,故涉嫌侵犯了原作曲者的改编权;其二是歌曲改编者的改编行为因存在扭曲、篡改原作曲者所表达的综合理念之嫌,而涉嫌侵犯原作曲者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三是歌曲表演者因表演的改编作品涉嫌侵犯他人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也有侵权之嫌;其四是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且“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演出的组织者也有保护版权的义务。
保护改编权需要多方努力
和《九层妖塔》改编属于影视作品改编不同,《敢问路在何方》属于音乐作品的改编。前者在现行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豁免情形,其侵权主要是因为改编行为超出了豁免的限度,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而后者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豁免情形,改编行为既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同时也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更为严重的是,在《敢问路在何方》改编事件中,演出组织方、表演者以及改编人等各方均涉嫌侵权。其实,这种存在多方侵权的特征正是公开演出中改编权保护实践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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