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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纵汇联公司以“扶贫工程”为幌子实施组织策划传销被处罚

2019-12-13 16:11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宣传自己是.西部大开发”、.扶贫工程”等为幌子,再以购买商品送光伏股权收益的名义,吸引群众投资。实际上,这些群众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而是冲着高额收益和回报。去年9月17日,这家公司因实施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被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市监局罚款50万元。

  购买奶粉赠送光伏收益未兑现,老人追问.养老钱”

  经查,2018年3月17日,罗某刚经四川纵汇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纵汇联公司)同意,并与四川厚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厚杰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在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经营.纵汇联公司东安纵汇联线下导购店”,按照纵汇联公司制定的营销模式、宣传资料从事传销活动。

  纵汇联公司规定,消费者最低在.东安纵汇联线下导购店”缴纳1369元购买2罐红原牦牛奶粉自动成为公司的银卡会员,每购买一单,赠送光伏电站2369份光伏股权收益。会员拥有的每2369份光伏股权收益,每天可获得返还3元现金,直到领完2369元为止。

  纵汇联公司除了有银卡会员外,还有金卡会员、钻石会员、铂金会员。金卡会员、钻石会员、铂金会员分别需要一次性消费6845元、13690元和27380元。级别不同可获赠的收益也不同。

  成为会员后每发展一名下线加入,公司就送光伏收益,上线每天就可以多领返现收益,一直拿完为止。如果不购买产品,就不能介绍会员,也不能得到发展会员的收益。

  .东安纵汇联线下导购店”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安排工作人员到街上以发宣传单,收到传单的人凭宣传单到店里听课就能免费领面条、鸡蛋的方式发展会员。

  2018年4月16日,东安县市监局接到纵汇联公司在东安县白牙市镇从事传销活动的举报。随后,东安县市监局对纵汇联公司立案调查。

  东安县市监局对罗某刚、唐某英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以及相关的银行账户证实,从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纵汇联公司通过.东安纵汇联线下导购店”发展会员33人,共收取会员入单169单,总金额231361元。

  以上资金均由罗某刚按照纵汇联公司的要求汇入公司账户和法人张某科的账户。然后,纵汇联公司按每单410元给付.东安纵汇联线下导购店”店长罗某刚作运营经费。

  同年9月17日,东安县市监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责令纵汇联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纵汇联公司不服,向东安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2月24日东安县政府,决定维持东安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月22日,纵汇联公司不服东安县市监局工商行政处罚及东安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5月24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纵汇联公司在东安的经营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东安县市监局将原告纵汇联公司的该经营行为定性为传销行为并无不当。

  虽然消费者是与四川厚杰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但会员入单款均由罗某刚按照纵汇联公司的要求汇入纵汇联公司公司账户和公司法人的个人账户,且四川厚杰公司是纵汇联公司的股东,法人均为同一人,纵汇联公司被作为处罚人的决定并无不当。

  6月20日,零陵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纵汇联公司的诉讼请求。纵汇联公司不服,随后上诉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纵汇联公司上诉称,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红原牦牛奶粉,其本身是消费行为,是符合市场规律的等价交换,并不是投资行为。所涉奶粉的销售价符合市场行情,消费者并不存在财产损失。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未牟取非法利益。

  消费者购买红原牦牛奶粉后获赠的光伏电站的分红股份是销售企业对消费者的感恩回馈,销售企业在这过程中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不能因此认定销售企业的商业模式涉嫌传销。

  消费者获得的光伏电站的分红股份来源于平价网上收益、国家电价补贴等,并不是来源于消费者的消费金额。所谓的介绍人受益也是如此,并不是提取被介绍消费者金额的一定比例。

  纵汇联品牌在全国有30多家门店,并未接到消费者投诉认为其财产遭受损失,受到了欺骗,这也说明该销售模式为大众所接受,不存在违法更不涉嫌传销。

  纵汇联公司还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纵汇联公司是策划者和组织者,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证据并不能证明罗某刚是纵汇联公司职工,罗某刚与四川厚杰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其是四川厚杰公司的代理商。消费者亦是与四川厚杰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签订了购销合同。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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