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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新闻曝光:领先控股子公司天津违法遭罚 此前实控人遭限制消费
经查实,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于2020年2月24日,以30元/桶的价格购进乙醇消毒液(75%酒精)(规格:2500ml,生产厂商:河北金钟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0202,有效期至:2022-02-2,批准文号:冀卫消证字(2015)第0010号)19桶,将其中3桶以37元/桶的价格售出,3桶由于疫情关系退回总公司(领先新跃),剩余13桶在销售,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时未制作价签,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本案违法所得21元。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的上述行为满足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构成要件。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二、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的法定代表人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三、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的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四、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提供的进货票(领先新跃销售单)、销售出库明细表;五、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提供的领先新跃出具的销售单(红票)。
2020年2月28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0]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销售的乙醇消毒液(75%酒精,2500ml,产品批号200202)时未制作价签,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乙醇消毒液的违法行为。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1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第(一)项指出不标明价格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第(一)项指出不明码标价的。
2月2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时发现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店内柜台上摆放的6桶正在销售的乙醇消毒液(75%酒精,2500ml,产品批号200202)未制作价签,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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