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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时评:非法买卖外汇管制加压 地下钱庄“颤抖”?

2020-04-03 12:10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解释》提高了不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数额认定标准。此前的规定出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不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根据当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计算约相当于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解释》规定,不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前没有规定不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解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五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即不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地下钱庄更具隐蔽性,为《解释》重点打击对象,从重处罚

另外,单位犯罪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实施不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另外,有两起案例的通报中直接点明是在澳门赌场的地下钱庄不法买卖外汇。江苏籍徐某、辽宁籍冯某均为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不法买卖港元,二人违规金额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65.98万元、1081.79万元,分别被处以罚款32万元、130万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年报,借助现金交易躲避监管是地下钱庄呈现出的新特点之一,即在境内接收人民币现金,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此外,地下钱庄还利用国内外设立的空壳公司,在多地、多家银行开立账户,资金操作手法复杂多变,隐蔽性强;不法活动区域不断蔓延,通过异地资金频繁划转;不法经营活动范围扩大,一些地下钱庄不仅进行资金流转汇兑,还开展为虚假招商企业提供虚假发票、为出口骗税企业提供虚假出口单证、为企业和个人代办境外开户手续等不法活动,危害程度不断加大。

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的常见手段是:将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15起案件中有2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

同时,《解释》还以“数额+情节”的形式,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四种情形:曾因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不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因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不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不法经营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曾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当下的司法实践来看,不法买卖外汇大都通过地下钱庄以“对敲”方式进行,具体手段是把人民币和外汇的直接交易隔离,人民币只在境内交易,外汇在境外交易,没有发生物理流动,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这样,地下钱庄的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之间没有资金往来,表面上没有倒卖行为,实质上却完成了不法的换汇活动。这种模式更加方便非法分子将境内的资金转移到境外。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很多地下钱庄还会采取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支付和购汇,从而更加具有隐蔽性。这也是《解释》出台的一个关键背景。

在不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方面,《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不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不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不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融易资讯网,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地下钱庄已成为非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



曾杰对记者表示,《解释》出台后,对于普通的境外旅游、求学这类人群影响不大,但对于有大额购汇、外汇收支需求的国内商户而言,他们应该更加严格地遵守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在指定的场所换汇和购汇。“因为的确有很多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接收外汇或支付外汇时,都是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逃避外汇监管,获得不法利益,特别是在境外有经营实体的中国商户,要更加严于律己,不能以‘亲友互助’的名义帮助收汇、换汇,否则极易陷入刑事犯罪误区。”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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