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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曝光: 深圳创怡兴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20-04-15 11:52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蛇口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2019年12月26日,当事人深圳创怡兴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飞达通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对口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1、不粘PP合成海棉胶片/非泡沫塑料1546.04千克,2、高密度聚氨酯海绵片1899.17千克,3、铁轴2375千克。报关单号:530420191041070251,柜号:TEMU7988979。2019年12月28日,经海关现场查验,所查货物未见进口,实际进口货物为:加压辊15137.28千克,查获原柜货物未放行。 经调查核实,深圳创怡鑫工业有限公司同日凭报关单530420191041070252以一般贸易形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加压棍15137.28千克,货柜:DJLU5017589,因发货方失误将两个货柜货物装反。当事人申报进口的上述货物已运送当事人厂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上行为有 :海关现场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陈述报告、下厂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4月13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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