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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升芯电子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 徐远官) 10月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升芯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22号
单位名称:上海升芯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奥纳路160号3幢2层214部位
法定代表人:夏增敏
海关代码:3122461274
当事人通过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一票,申报为:衬套21.70千克,商品编号为8486909900(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CIF68美元,报关单号224420199503021447。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陶瓷滚轮68个。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应为6909190000(相对应关税率8%)。经海关审核,上述进口货物的总价为FOB2448美元,与申报不符,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879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141.65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079.3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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