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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请求上级领导督办双峰法院司法拍卖房产案
本人杨朝雄2018年6月19日于双峰县法院依法竞买住房一套,2018年6月21日付清全款。
执行法官拖延办案,没有依法定期限做出裁定。
2018年8月,申请执行人朱志刚领取执行款11万。
2019年1月9日被执行人廖才元,朱丽华以唯一住房和无剩余价价款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已成交的。
2019年3月14日,法官采信两个错误证据,一是唯一住房(被执行人拥有另一套住房位于广源壹号2408房),二是无剩余价款用于执行支付(申请人朱志刚已从双峰法院执行局领取11万执行款),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做出错误的(2019)湘1321执异1号裁定,撤销拍卖,停止拍卖执行,并将价款退还给我。
一个公正而威严的司法拍卖就这样被中止,视法律为儿戏,这是对司法公正的污辱。本人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9年6月28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湘13执复30号裁定,撤销双峰县法院(2019)湘1321执异1号裁定,发回双峰县法院重审。
2019年7月17日双峰检察院受理本人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申请,并于2019年9月11以双检民执监(2019)43132100002号检察建议书向双峰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019年11月1日,双峰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拥有另一套住房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以北区政府院内(广源壹号)0050栋2408号,同时查明剩余价款为207355.91元。做出(2019)湘1321执异28号裁定,驳回异议人廖才元朱丽华的异议请求。
廖才元朱丽华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9年12月31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湘13执复110号裁定,驳回廖才元朱丽华的复议申请,维持双峰县法院(2019)湘1321执异28号异议裁定。
2020年5月7日通知我5月10日前补交价款,三天时间紧促,我四处借贷凑足价款补交至双峰县法院。
2020年5月28日双峰县法院做出(2020)湘1321执恢342号之一裁定,将拍卖房产产权转移至我名下,并可持裁定书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但至今双峰县法院并没有向娄底市不动产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将房产交付给我,本人多次向双峰县法院要求,多次向政法部门维权都没有任何结果。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人提出如下请求。
1、马上协助过户并交付房产。
2、赔偿从2018年6月21日至实际过户交房期间的损失,标准依相关法律法规裁定。
3、请双峰县法院不要再用向XX汇报,正在执行等套话敷衍无辜的受害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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