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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渌江嘉裕顶风作案强势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请求督令醴陵市人民法院立即按照生效判决书将已冻结的醴陵市渌江嘉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我叫易志文,家住湘乡市栗山镇栗山村19组村民,我于2016年9月10号带着湘乡几十个农民工承包S333老关至铁河口(醴陵)段一标段的路基土方、清淤、软基处理等劳务工程,在2018年年初竣工后,我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份进行了结算,但结算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拖欠我的1989419.4元劳务工程款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同时,从2018年8月至今的讨薪过程中,发包方醴陵市渌江嘉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承诺的优先支付农名工工资也未能兑现。
由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直不予支付前述劳务工程款,我向醴陵法院诉讼维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由醴陵法院冻结了发包方醴陵市渌江嘉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0万元的银行存款。
醴陵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就该案作出(2019)湘0281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我1861419.4元劳务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由醴陵市渌江嘉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前述欠付工程款本息的清偿责任;由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在欠付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前述欠付工程款本息的清偿责任。前述判决作出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至株洲中院,株洲中院作出(2020)湘02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前述判决一直未能履行,我于2018年5月19日向醴陵法院申请执行,但醴陵法院却在已经冻结发包方醴陵市渌江嘉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0万元的银行存款,以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醴陵市渌江嘉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被株洲中院驳回后,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至今仍不执行,导致我因前述工程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这几年有家不能回,一直在艰难的讨薪路上奔走。
故此,特出具本报告,请求各级领导可怜我们农民工,要求醴陵法院立即按照生效判决书执行,将已经冻结的醴陵市渌江嘉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按照生效判决书支付给我。
请求人:易志文
身份证号:4303221966031*****
手机:151****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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