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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良玉无照经营)
(石良玉无照经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石良玉无照经营)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0〕1241号
当事人:石良玉
住所(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红旗北路121号1栋304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良玉
2020年9年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你位于花山区沙塘路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正在经营殡葬用品,但现场无《营业执照》。经查,你于2020年8月1日起在位于花山区沙塘路1号的经营场所经营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但无《营业执照》。截至我局检查之日,你从事无照经营的时间为38天。因你未建立购进销售记录,也无相关购进销售票据,无法说明销售情况,故执法人员无法确定实际经营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的来源。
2.当事人石良玉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殡葬用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无《营业执照》经营殡葬用品的这一事实的供述。
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且无照经营时间为38天,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8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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