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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编剧作品版权就是保护影视行业未来
原标题:保护编剧作品版权就是保护影视行业未来
“纳宇杯”第二届编剧知识产权研讨会圆桌论坛环节。青岛版交会组委会 供图
编剧是影视产品制作流程中的基础环节,面对当下频出的编剧作品版权保护问题,如何保护编剧的创作成果已成为影视业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7月3日,由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和青岛市黄岛区影视行业商会主办,青岛影都之星文旅有限公司、青岛角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的“纳宇杯”第二届编剧知识产权研讨会在青岛召开,多位编剧、制片人围绕编剧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享。
用多种方式保护编剧权利
“编剧是影视依据之本”,围绕研讨会主题,中国电影创作研究会会长、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思涛说,近年来,影视产业的产值提升速度较快,尽管编剧的地位因此有所提高,但仍然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电影制片方对于编剧工作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够。
张思涛说,编剧涉及的版权问题类型很多,因为编剧在创作剧本时会涉及人物、语言、故事、构思,其中涉及剧本的修改权、改编权等多种多样的问题,因此,版权对于编剧及剧本的全面保护十分重要。
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张洪波说,在中国,版权保护有三种形式: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治理,这三种保护形式应该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张洪波认为,拥有专业的团队对于处理与编剧有关的版权纠纷和剽窃问题非常重要。在影视产业链条中,编剧处于弱势端,维权团队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比对,避免产生合同纠纷。对编剧自身来说,最重要的是主动掌握作品的署名权,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作品登记等途径来保护原创作品,这也是证明作品著作权的可行办法之一。
“另外,编剧和制作方都需要明确权利,并在签订合同时清楚作品版权归属。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小说改编成的剧本可以用来拍摄电影或者电视剧,但是剧本未经许可是不能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或者到出版社出版的。”张洪波强调,无论是导演还是编剧,只有重视影视的著作权,尤其是编剧的著作权,创作者才能有更高的创作积极性。否则编剧就成了被雇佣者,在整个链条上是不平等的,这并不利于影视行业的发展。
“很多年轻编剧不懂得保护自己,将原创作品的版权随意转让给他人,最后得不偿失。”台湾资深编剧柯云鹏对于编剧应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提出了建议,尤其是在判断选择编剧工作室时编剧应十分谨慎。在柯云鹏看来,版权问题应纳入征信体系,因为这是关乎道德的问题。
以产业化助推影视剧创作
张思涛认为,影视行业版权运营应在创作、影视版权跨界运营、影视行业版权保护和国际版权交易四方面进行提升。他提醒影视从业者,不要忽略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手段。
在听到编剧面临被抄袭剽窃等困境时,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熊红说:“在青岛这方土地上如果存在侵权盗版,大家可以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投诉举报,我们就是你们的保护者。”
对于张思涛提到的目前我国的影视行业急需大量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为行业解决版权纠纷的问题,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教授卢斌说,其所在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已经培养出了很多优秀人才,这些人才现在已经活跃在各法院、检察院、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以及知识产权律师的岗位上,他们必定会为解决影视行业的版权纠纷问题贡献智慧和力量。
山东纳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运德认为,加大对编剧工作的保护力度,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快速产业化,即快速在市场上形成竞争。
网络时代应精准定位受众
网络时代造就了一批新的观众,年轻编剧队伍成长迅速。卢斌提到,影视剧作的观众群体必然趋向于年轻化,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现实生活的娱乐提供了无尽的虚拟空间,创作者要有构建虚拟空间的能力。
进入网络时代,作品内容的重要性凸显。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副教授、《电影蓝皮书》主编牛兴侦认为,在IP流行的时代,要格外关注世界观的重要性。“不管是过去的《星球大战》还是刚刚完结的《权力的游戏》,都可以从中看见人物、种族的历史。电影其实是一种快速消费品,从这个角度来讲,电影从业者更应该贴合现实、贴合受众需求进行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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