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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商行一女副行长集资诈骗64人 涉案金额6亿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南沙支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陈某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
经审查,陈某贤共骗取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68.57万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39.54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遭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遭告人陈某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遭告人陈某贤退赔。陈某贤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粤刑终649号)显示,上诉人(原审遭告人)陈某贤,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遭羁押,同日遭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遭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遭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6)粤0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遭告人陈某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粤刑终27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7日以穗检公二刑补诉[2019]27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提出补充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9)粤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一、遭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遭告人陈某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遭告人陈某贤退赔。
宣判后,遭告人陈某贤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原判认定:遭告人陈某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东湖洲支行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遭告人陈某贤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经审查,遭告人陈某贤共骗取邓某文、王某权、何某萍等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68.57万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39.54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
经审理查明,法院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证据确实、充分。
经查,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陈某贤案发时一直在农商银行工作,原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南沙支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系专业金融从业人员,熟知国家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在明知向社会公众募集款项属不法的情况下,虚构办理过桥业务向客户、朋友借款,并要求客户、朋友介绍朋友借款。在向他人借款过程中,编造过桥业务的事实,冒签他人名字,利用假房产证、假公证书、假合同等取得集资参与人信任,将借到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少部分投入自己经营的禺城水产公司。后期在明知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仍然于2015年6月向邓某文、高某豪、区某洲、罗某明等人借款。陈某贤向他人宣传办理银行过桥业务,集资参与人基于对陈某贤从事信贷业务、银行副行长的身份的信任,认为风险可控而把资金借给陈颖贤。在长达十多年的集资过程中,陈某贤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款还前款,其聘用何某萍、严某华、苏某霞、何某静等人专门为其做账、转账。期间,陈某贤使用假房产证、假公证书、假借款协议等骗得部分集资参与人信任,进而将大额资金借给陈某贤。陈某贤本人资产大多抵押给银行,其投资的禺城水产公司仍欠工行贷款八千多万元本金,已无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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