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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经查明,至2020年8月3日止,珠海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珠海毕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申报2017、2018年度报告,也未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经现场检查,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在其申请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予以证实:
1.从《珠海市商事登记系统》提取的当事人登记资料截图,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公示等情况;
2.从《珠海市商事登记系统》提取的当事人年报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申报、公示2017、2018年度报告;
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回复有关企业纳税情况的函》,证明当事人2017、2018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证明经现场检查,通过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当事人在商事登记中留存的联系电话与其取得联系。现场进行拍照,并有见证人签字确认。
5.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公示《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履行年报、报税法定义务通知书》的截图,证明我局已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2020年8月31日,我局依法对珠海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珠海毕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海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珠海毕达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珠海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珠海毕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17、2018年度报告,2017、2018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现场检查无法取得联系,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珠海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珠海毕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南勤胜 联系电话:0756-2783143
附件:1.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附件1: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doc
附件2: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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