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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0年第十三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公示(2020年第十三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包装饮用水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NO:2010910330;食品名称:包装饮用水;购进日期:2020-07-04;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区饮用矿泉水商行;检测结论: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抽检的同批次产品已于2020年7月底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剩余产品,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2020年8月21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经营户系于2020年7月7日从上门推销的绰号为“眼镜”的黄姓推销员处购进上述批次包装饮用水,至7月底,已将20桶水销售完毕,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一、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包装饮用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包装饮用水的购买票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销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514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514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涉嫌为生产领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上级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台州市路桥区饮用矿泉水商行的经营地址实施检查,要求当事人要严格做好食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台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不得再销售上述同批次的包装饮用水,并将不合格食品情况通报上级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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