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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混合水果大燕麦片核查处置情况

2020-11-12 08:50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近日,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四月茶侬混合水果大燕麦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1630442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四月茶侬混合水果大燕麦片;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委托生产企业为: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6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霉菌。

(二)对受委托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当事人受委托生产上述四月茶侬混合水果大燕麦片51.5公斤,全部供货给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2020年6月19日,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受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该批次四月茶侬混合水果大燕麦片,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芜湖市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对委托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芜湖市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当事人委托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上述四月茶侬混合水果大燕麦片51.5公斤,已销售50公斤,其余1.5公斤退回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9日,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四月茶侬混合水果大燕麦片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芜湖市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9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出厂检验不严格和运输过程不符合产品储存条件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强出厂检验和运输管控,要求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暂停委托生产,加强产品管控,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公示网址:

核查处置公示网址: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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