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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泉市平泉镇天霸理发器材商店销售化妆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的违法行为遭处罚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2020〕455号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天霸(王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823MA095QAK02
住所(住址):************
经营者:王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平泉镇天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如意染等化妆品不能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化妆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在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如意染洗发用品1箱,共10盒,限用日期至2023年8月9日,购进价10元/盒,售价12元/盒,售出8盒,获利16元;在广州市佳倩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姜博士参姜原液防脱育发洗发乳1箱,共10瓶,限用日期至2023年1月1日,购进价8元/盒,售价10元/盒,售出8盒,获利16元;当事人因疫情期间生意不好做,购进数量较少,就没有向供货方索取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所做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所销售的如意染化妆品等现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事实。
2.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化妆品的进货渠道合法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该化妆品的事实。
5.2020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销售的如意染化妆品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事实,涉案货值220元,违法所得32元。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当事人不能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于2020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行处告(2020)第4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化妆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没有不予处罚、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化妆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当事人应受到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决定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如意染洗发用品2盒、没收姜博士参姜原液防脱育发洗发乳2瓶;
2、处货值220元3倍的罚款66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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