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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关关于温州铭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温州海关发布关于温州铭胜进出口商标注册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关知字[2020]000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温州铭胜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91330302MA2AWAFKOK
法定代表人:陈振
住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隔岸路百好花园如意阁101室-4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9日委托温州华亿报关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关申报出口塑料发夹等3种货物,申报毛重为13230千克,申报总价为94373.36美元,出境海关为北仑海关,报关单号为290320200000048578。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UNILEVER及图形”商标的货物,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UNILEVER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眼线笔上使用的“UNILEVER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UNILEVER及图形”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涉及眼线笔17280,货值共计人民币483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杭州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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