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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老板贷款7000万元未还,调查发现抵押品早已遭法院查封,辽宁省三家银行中招
11月6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刑事判决书,显示三家农商银行遭骗贷7000万元。
判决书显示,骗贷人为丹东市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庆。2015年3月末,张某庆以双某公司名义分别于丹东市农商银行镇安支行、辽宁宽甸农商银行、锦州市农商银行签订社团贷款的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共计贷款7000万元,期限三年。
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31日,张某庆共计还贷246.61万元。贷款到期后,银行曾多次对张某庆进行催收,但遗憾的是,直到2019年6月30日,其仍欠银行本金7000万元,欠利息813.1万元。
尽管是社团贷款,但是总额7000万元的坏账对于农商银行而言依旧不是一个小数目。此时经过调查发现,张某庆用以抵押的土地以及房屋早在贷款前就已经遭法院查封,根本不符合贷款条件。
事实上,张某庆用以抵押的土地以及房屋位于丹东市振安区国际汽配建材城,2013年5月23日,张某庆找到国际汽配城原投资人朱某,在明知其手中土地证、项目许可证等遭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仍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取得相关手续。
之后,张某庆取得了法院查封的房屋产权证,并更换公司名称取得新的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品用于申请贷款。
时任丹东农商银行振安支行行长王某表示,张某庆在贷款时并没有说抵押楼盘的土地证已遭作废且楼盘已经遭法院查封。该行副行长于某同意此说法并认为,如果知道查封一事不会发放贷款,是张某庆对银行故意隐瞒了事实。
“双某公司向我们书面承诺过,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出现问题由双某公司负全责。”于某表示。
2020年11月,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张某庆隐瞒贷款抵押物已遭查封的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张某庆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另经法院查明,张某庆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最终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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