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新闻首页>潮流时尚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48号)
南市监处罚〔2020〕1248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市利满昌米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27457338
住所:南宁市长凯路22号金凯创业园2#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凤林
2020年7月1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 2020-GCBZ-01-0044)等材料,主要载明:按照(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工作计划)有关要求,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0年06月09日对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经营、标称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名称:上林油粘米(分装),商标:利满昌+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0-03-02,质量等级:一级](以下称“涉案批次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7月24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 2020-GCBZ-01-0044)等材料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和异议申请。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审批同意于2020年8月6日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实:1、按照(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工作计划)有关要求,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0年06月09日对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经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批次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6月24日签发《检验报告》(№: 2020-GCBZ-01-0044),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32mg/kg(标准指标:≤0.2 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0年7月24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 2020-GCBZ-01-0044)等材料送达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上述涉案批次食品抽检结果,以及当事人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书面异议申请的权利和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的义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和异议申请。因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已销售无库存,当事人无需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组织实施了召回,但因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认为该企业以分装的方式生产上述涉案批次食品,没有添加任何的物质,镉项目超标应当是原料带入的,可能是种植环节的自然环境造成的。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当事人提出的整改措施;3、当事人2020年3月2日生产上述涉案批次食品289袋,生产成本为4516.98元。当事人2020年3月10日以28.8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84袋,2020年4月1日以22.54元/袋的价格销售了4袋,其余的1袋因包装破损已作废,没有库存。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涉案批次食品,货值金额为8269.36元,违法所得为3752.38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涉案批次食品需要的工具、设备有提升机、色选机等,但这些工具、设备不是单独用于生产经营上述涉案批次食品,也用于生产经营其他批次或者其他食品,且与上述涉案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项目没有直接关系;4、当事人2020年2月21日采购上述涉案批次食品生产原料750kg,生产上述涉案批次食品使用了722.5kg ,因原料筛选损耗作废27.5kg,因此该批原料已使用完毕;5、当事人因生产经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食品名称:上林油粘米(分装),商标:利满昌,规格型号:2.5kg,生产日期:2019-09-25,质量等级:一级],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2020-GCBZ-01-0044)及《检验报告》(№: 2020-GCBZ-01-004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0009055)复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535152)复印件各1份;2、《现场笔录》1份;3、《行政执法指导意见书》(南市监指导〔2020〕71001号)1份;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当事人的《整改报告》、《召回情况说明》各1份,《商品召回通知》2份。6、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询问笔录》1份;8、当事人的《入库台账》、《广西南宁市利满昌米业有限公司入库单》及广西宾阳县鑫华米业有限公司《广西宾阳县鑫华米业有限公司销售单》、《广西宾阳县鑫华米业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9、当事人的《广西南宁市利满昌米业有限公司生产记录》、《广西南宁市利满昌米业有限公司大米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10、当事人的《南宁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一票通台账》2份;11、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经食药监食罚〔2019〕30号)复印件1份。
- 凡本网注明"来源:皮盼资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皮盼资讯网,转载请必须注明皮盼资讯网,http://www.08654.cn。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