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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多笔异国交易盗走20余万元 银行遭判赔本金利息
本报讯 记者辛亚洁报道 近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一名女子在持卡期间,银行卡在国外遭盗刷20余万元,因此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该案经嵩明县法院审理,判处银行全额赔偿。
2019年8月6日凌晨0点53分至3点49分,赵女士的手机接连收到来自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自己的借记卡发生了,共支出209541.77元。当日7点,赵女士发现短信后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挂失该卡,并报警处理。后赵女士与银行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于是,赵女士将银行起诉至嵩明县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209541.77元及利息。
赵女士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储户信息和储户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银行则称,赵女士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卡遭他人操作而锁定的情形,由此推定赵女士对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行为。
嵩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2019年8月6日赵女士的银行卡产生的多笔消费是否为伪卡盗刷,案涉交易发生时间为凌晨且在国外,赵女士于清晨7时持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从地域上、时间上和基本生活常识看,赵女士自己持卡进行消费或将卡交由他人消费均不合常理。而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赵女士持银行卡或者委托他人在其他地方进行消费。因此,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嵩明县法院认定是他人盗取了赵女士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
嵩明县法院认为,遭告银行作为银行卡的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且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交易的发生是由于原告赵女士自身原因导致银行数据信息和密码遭窃。此外,遭告银行对原告赵女士负有全面履行借记卡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遭告应先行向原告承担银行卡遭盗刷的损失,再依法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
综上,嵩明县法院判决,由遭告银行一次性赔偿原告赵女士的损失209541.7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一审结束后,银行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嵩明县法院提醒,并非所有的银行卡盗刷损失都要由银行担责,每位持卡人对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负有保管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下,持卡人因自身过失造成银行卡遗失或密码泄露,从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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