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新闻首页>潮流时尚

海峡银行5家支行违法被外汇局罚款 错报国际收支信息

2020-11-25 15:02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网站于昨日公示的5张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闽汇罚〔2020〕12、13、14、16、18号)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银行”)5家支行因错报国际收支信息而被到外汇局罚款。 

  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表(闽汇罚〔2020〕12号)显示,海峡银行福州闽江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2号)第六条第一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2号)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印发)第三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信息表(闽汇罚〔2020〕13号)显示,海峡银行福州金城支行错报国际收支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六条第一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印发)第三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信息表(闽汇罚〔2020〕14号)显示,海峡银行福州科技支行错报国际收支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六条第一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印发)第三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信息表(闽汇罚〔2020〕16号)显示,海峡银行福州台江支行(原乌山支行)错报国际收支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六条第一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印发)第三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信息表(闽汇罚〔2020〕18号)显示,海峡银行福州首山支行(原仓山支行)错报国际收支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六条第一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印发)第三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上述5家支行共计罚款15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峡银行福州闽江支行、福州金城支行、福州科技支行、福州台江支行(原乌山支行)、福州首山支行(原仓山支行)均成立于2000年2月14日。海峡银行成立于1996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56.34亿人民币,大股东为法人股,持股比例4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来源:网络整理)

  • 凡本网注明"来源:皮盼资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皮盼资讯网,转载请必须注明皮盼资讯网,http://www.08654.cn。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图说新闻

更多>>
贵州雄正酱香酒销售模式涉嫌传销 年敛财超亿元_今日股市财经新闻 (3)

贵州雄正酱香酒销售模式涉嫌传销 年敛财超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