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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日照分行违法遭罚 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错误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汇检罚〔2020〕2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600036.SH”)日照分行存在错误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文印发)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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