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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驿马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
11月2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圳关缉决字〔2020〕01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圳关缉决字〔2020〕0105号
深圳市驿马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琼芳,企业海关编码:4403169AM5。
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委托司机驾驶粤ZHR65港车(载货清单5100532774984)持534520200450404022等报关单(一车35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查获未申报红外测温仪(UNAAN牌 YNA-800型)共320把,货物价值人民币6.4万元。该红外测温仪属于法定检验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解释报告》、查验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9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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