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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督促依法追诉永州市人大代表陈某及家人特大集资诈骗案一事
永及资诈骗案一事
我们是湖南省中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政公司)、陈庆延、唐毅娴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以下简称该案)的800余名受害人,该案业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遭告人湖南省中政建材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遭告人陈庆延有期徒刑6年,罚金20万元;遭告人唐毅娴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遭告人唐毅娴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永州中院提出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过程中。由于本案背后众多政府官员徇私枉法,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后近两年才对遭告人陈庆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遭告人陈庆延及其直系亲属其名下大部分违法所得以顺利转移或隐匿,并且该案还遗漏遭告人陈庆延的妻子汤亚琴、妻兄汤浩亮、前妻魏素玲、儿子陈炜文、弟弟陈珂、陈小平、陈小兵以及中政公司部分高管人员等共同犯罪嫌疑人至今未予追诉,遭告人陈庆延及未予追诉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名下尚有巨额的资产没有查封冻结,遭告人陈庆延利用不法集资已经支付的分红或利息也没有追缴,导致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重罪轻判,800余名受害人的1.84亿集资本金至今分文未得,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将本案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遭告人陈庆延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本案侦查机关以中政公司等单位和陈庆延涉嫌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属于定性错误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不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不法集资案件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个人为进行不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不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不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不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不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结合该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看出,对于遭告不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况,鉴定机构明确:因为遭告资金往来混乱,现金使用频繁,数额巨大,无法进行有效鉴定。此外,该鉴定意见还确认:2011年1月-2016年8月期间,中政公司向社会1443人,2910次累计不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630762465.00元,累计支付存款人利息140712901.70元,然后再将不法集资的款项转贷第三方的总金额为522400155.56元。由此可见,遭告陈庆延完全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不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所以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遭告陈庆延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中政公司缺乏经济实力和还款来源的真相,以中政公司名义不法集资累计630762465元,并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其个人以及家人的对外投资和转贷牟利,通过天眼查可以确认,遭告陈庆延及其妻子汤亚琴至今合计持股永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份,另外还曾持有湖南博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份(现已转让全部股权),还有遭告陈庆延以个人名义投资入股永州天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觅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州给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遭告陈庆延的妻子汤亚琴以个人名义投资入股长沙山之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遭告陈庆延的前妻魏素玲以个人名义投资入股永州金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汤亚琴的哥哥汤浩亮以个人名义投资入股湖南省陆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刑事立案以后,遭告人陈庆延于同年9月5日将其与汤亚琴持有湖南东庆投资集团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汤娜和张继成。2017年1月11日将永州给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弟弟陈小兵;2017年4月25日,陈小平、陈玉秀、陈征兵、唐京琴、东庆投资集团公司将持有长沙市天心区博天小贷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湖南省富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尽管遭告人陈庆延将所吸收存款中有4900余万元用于厂房和土地等固定资产的投资,但是该部分的投资与6.3076亿元的吸存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并且遭告人陈庆延又以投资的房地产抵押套取银行贷款5290万元占为己有,明显属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最终造成802个集资参与人的本金1.8413亿元无法归还。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不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不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遭告人陈庆延的行为应该以集资诈骗罪立案和定罪处罚。
二、遭告人陈庆延的行为还涉嫌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和合同诈骗罪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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