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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诗如雅合同纠纷再败诉,张曼如屡诉屡败迎来“多事之秋”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捉销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李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该《民事判决书》中显示,原告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8月4日原遭告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遭告今后不得以各种理由以“负面”的形式和内容以各种方式包括网上攻击、评价原告及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曼如。遭告李XX签订合同后违反约定,恶意与吕X向南方都市报诋毁攻击原告及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曼如女士,2020年8月14日,南方都市报根据遭告提供的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南方都市报”发布了文章。原告依据与遭告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提起合同诉讼而非名誉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遭告要求南方都市报删除其负面报道的文章,遭告在南方都市报主页显著位置向原告道歉,消除负面报道影响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律师费1万元,诉讼费遭告承担。
遭告李XX辩称:南方都市报作为媒体有权发表对事情的客观理性评价,我无权要求一个公开媒体删除,我没有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我只是发表了我的切身经历,没有发表对所谓张曼如的负面评价,这个报道与我无关。
经审理查明:遭告李XX于2018年10月11日与原告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广州诗如雅集团合伙人协议书》,2019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代理销售合同》,2019年11月8日,遭告李XX作为员工与原告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2020年8月4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是解除合作关系,约定遭告李XX作为乙方今后不得以各种理由以“负面”的形式和内容以各种方式包括网上攻击、评价原告及张曼如,否则,将支付违约金3万元。原告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因南方都市报于2020年8月14日发布“一网红号称‘最年轻董事长’,月赚百万!结果……”,认为遭告李XX违反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以违反合同主张违约金3万元。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选择以合同违约起诉遭告李XX,本院应当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原告提供了遭告李XX与其签订的协议及合同,证明了双方的约定,而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是2020年8月14日南方都市报发布的“一网红号称‘最年轻董事长’,月赚百万!结果……”文章中,遭告李XX是否以“负面”的形式攻击、评价原告及张曼如。从原告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8月14日南方都市报发布的“一网红号称‘最年轻董事长’,月赚百万!结果……”文章显示,遭告李XX向媒体叙述了与原告之间发生的事情,南方都市报作为媒体进行的报道,但不能证明是遭告李XX以“负面”的形式攻击、评价原告及张曼如,故对原告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合同起诉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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