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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兴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及未依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金处〔2020〕282020003656号
案件名称
上海瑞兴及未依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瑞兴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MA1JC1UF8L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康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是口腔科/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儿童口腔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限齿槽外科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粘膜病专业、预防口腔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种植牙”技术不在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内。当事人于2020年8月制作“种植牙”技术的广告并将该广告放在朱泾镇汽车站附近的黄包车上进行宣传,广告费用共人民币260元。当事人未实际开展“种植牙”技术。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牙科石膏”(浙甬械备20140064)的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种类和方式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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