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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头条:国资划转社保新政五大亮点:国企全覆盖,总额数万亿,短期难影响股市
20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对外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下称《通知》)。
《通知》对国资划转社保提出了时间、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划转责任主体以及规范划转操作四方面的要求,并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操作办法》是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后出台的第一个实施细则,也是对近两年来试点经验的总结。《操作办法》正视了此前划转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第一财经就《操作办法》采访多位专家,对其中的五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明确划转企业的界定标准,中央地方国企全覆盖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下称《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操作办法》确定了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对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做了界定,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
《实施方案》提出“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操作方法》对这些“除外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与之前的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相比,《实施意见》发布后的这一轮国资划转是全方位的,没有任何例外的,涵盖了所有的上市国企和非上市国企,也涵盖了所有大中型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以及所有的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
《操作方法》提出,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对于多元持股的企业,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
各方对于国资划转社保的规模估算不一。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员刘兴国认为,预计可划转总额将近十万亿元;中金公司按照2017年底我国国有资本净资产87万亿元推算出可以划转8.7万亿元;董登新认为,划转国资的规模会在3万亿~5万亿元之间。
亮点二:明确与原国有股转(减)持的政策衔接,改革前转(减)持企业不能抵扣需重新划转
在2017年的《实施方案》印发之前,我国还曾在2001年推出“国有股减持”办法,2009年推出“国有股转持”办法。此次的《操作办法》专门就“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做了五条明确规定。
原国有股转持方案规定,国有或含国有股的企业,上市首发或已上市公司增发收入的10%,以股票或现金方式,由国有股东划转或拨入全国社保基金。其划转规模要远远小于现在按企业国有股权10%划转的规模。
《操作办法》提出,按照《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
董登新认为,这次划转与之前的划转并不矛盾,允许重复划转,即不管是上市国企还是非 上市国企,不管以前是否曾经做过国有股转(减)持,这次都要按照10%重新进行划转,之前划转的并不能做抵扣,但以前没有做过国有股转(减)持的企业也只划转一次。
《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即停止执行。《实施方案》印发后,若有企业仍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回拨处理。
董登新表示,新旧划转政策如何衔接,是试点中遇到的一大难题。《操作意见》对此做出统一说明之后,将大力推进划转过程的加速。
亮点三:明确“分红为主,运作为辅”的收益方式,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实施方案》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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