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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海南违法连收两罚 贷后管理不到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19〕21、2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建设银行”,601939.SH)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港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海口海港支行”)均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的行为,其中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导致信贷资金流入受限制领域;建设银行海口海港支行未发现贷款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罚款40万元,对建设银行海口海港支行罚款30万元,共计7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银行于2007年9月25日在上交所挂牌。建设银行海口海港支行成立于1989年3月22日,吴君学为负责人;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成立于1986年9月22日,张中科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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