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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产品返积分 是传销吗?

2020-05-06 21:43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道道网讯 近期,网传某银行在包邮区开展了以账户积分为基础的虚拟货币试点平台;本次事件也成为了不少以积分代替返现的平台自证清白的标杆。但是,罪与非罪仅在一线之间;官方的声音越清晰,合规的需求也越迫切;政策上绝不会允许任何损害老百姓“钱袋子”的活动凭空出现。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曾经强调:是否成立传销,主要看是否有资金盘。资金盘是通过借新还旧的方法,用后加入成员缴纳的“入门费”支付先加入成员的传销形式。类比于餐桌上的肴羹,资金一旦入盘,就成为旧成员口中的佳肴;非常形象。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看看返还的“消费积分”是如何被认定为“资金盘”的。

案件事实

2002年,李某等30余名股东投资成立了某木瓜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宣木瓜红酒等产品的生产销售。2006年,公司董事决定将公司承包给李某经营,期限为5年;期间,公司主要业务变更为从某县购入红酒,贴上某木瓜公司的标签对外出售。

2011年承包期届满时,李某继续以某木瓜公司名义经营。2015年6月,李某联系熟悉业务的叶某,以李林公司的某木瓜红酒为依托,设计运营会员制营销模式,运营了4个月后停止运营。期间,叶某从李某处采购了数十万元的红酒。

2016年4月,两人拟定公司的运行方式为:

1. 投资人投入4000元购买一箱某木瓜红酒,取得会员资格(该4000元是红酒的价款)。

2. 之后每投入4000元,取得一箱某木瓜酒;同时可在11周内分期获得返还理财产品(使用系统中的积分“报单币”形式发放,1积分可兑换1元,返还价值7200元)。

3. 推荐他人成为会员,奖励理财产品;对接受投资的客户,将给付一定提成(同样以系统积分即“报单币”形式发放,可以在商城中采购等值货物;价值180-250元)。

4. 获取资金后,停止运营这种模式;公司将通过合法手段上市,通过融资和扩大经营,最终以产品销售利得返还集资款。

5. 项目计划中写明:如上市失败,由于无法扩大经营规模,最终会导致大部分会员无法回本。对此,以每单补偿双份等值红酒给会员的方式抵债;并通过公司长期经营分期偿还。

按此计划,李某与叶某制作了投资平台软件(以及上述“商城”),以某木瓜公司筹资上市为由,通过身边朋友对外推广该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期间,李某、叶某以上市后的发展前景,制作了宣传视频等材料,以公司投资但目前并非公司所有的种植基地、农庄、加工厂、酒店对会员作虚假宣传。

2016年8月中旬,项目资金盘出现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项目采取召开推介会、变更集资模式等方式试图继续运营,但效果不佳。10月7日,资金盘资金枯竭而停止运营。

平台数据反映:运营中心共发展会员5737人,吸收投资2.98884亿元,造成4464名会员损失8982.116万元。

判决结果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终11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8982.116万元的资金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判决结果如下

一、 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从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友处扣押的人民币782万元、白色某牌越野车、黑色某牌商务车各1辆以及某木瓜养生酒和某木瓜化妆品若干;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退赔给各被害人。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

二、被告人叶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从被告人叶某亲属处扣押的人民币327.8万元;从其非亲属但关联的账户中已冻结的人民币20.6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退赔给各被害人。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

案例分析

本案与一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存在一定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本文也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明确这种买产品返“积分”的行为为何仍被认定为是传销行为。

第一,项目有实际经营(红酒);参与集资,并非以会员“入门费”形式,而是以买卖合同方式,依约以红酒进行对待给付;并返还积分。这种方式能否认定为“收取入门费”?

第二,理财产品和相关受益并非通过法币形式返还,而是通过能够在平台自建商城“生态”中使用的积分(报单币)形式发放。这种方式能否认定为“人头计酬”?

第三,资金链断裂后,通过红酒、化妆品等产品代偿集资款,能否减少犯罪数额?

买卖合同,能否认定为收取“入门费”?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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