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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关缉违字〔2020〕3号)
9月29日,江门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关缉违字〔202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关缉违字〔2020〕3号
当 事 人:江门市鼎丰皮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怡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55144795
地 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临港工业园A区10号
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当事人执行8本来料加工手册,连续发生未按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的行为,涉及深加工结转出口报关单共93票,成品“加工的猪皮革”重量合共48139.77千克,折算手册备案12种保税原材料(蓝湿猪皮、油脂、酸性染料等)共145877.08千克,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12种保税原材料货物价值共为人民币4533544.38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49074.41元。
上述行为有1.报关单、手册、深加工结转申报表、送货单、统计表格;2.税款计核证明书3.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4. 检查记录、稽查情况报告、稽查结论;5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为证。
上述行为有1.报关单、手册、深加工结转申报表、送货单、统计表格;2.税款计核证明书3.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4. 检查记录、稽查情况报告、稽查结论;5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稽查前,已办理有关手续,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恒洞金(消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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