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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乐商城”相关公司因涉嫌传销被湖南两地法院冻结账户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不久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题为《炎陵县市场监督局申请武汉单单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单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以下简称:《财产保全一案》)。
但中新观察注意到,该《财产保全一案》显示,不公开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炎陵县法院以涉嫌传销冻结账户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9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又发布一则题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遭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复议申请人武汉单单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单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湘0225执保32号行政裁定书,复议申请人武汉单单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单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武汉单单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单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复议称:一、炎陵县法院作出的(2020)湘0225执保32号行政裁定书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关于涉案管辖的程序规定;二、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缺乏执行冻结我公司账号的法律依据;三、行政裁定书扩大了执法范围,违法了《行政强制法》适当性原则;四、行政裁定书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荐企业复工复产通知》精神严重相悖。特申请复议,请求法院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我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0)湘0225执保32号行政裁定书。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行政裁定书》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撤销(2020)湘0225执保32号行政裁定书,而不是以复议申请人武汉单单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单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复议的内容作为依据,更不是对单单乐商城相关公司涉嫌传销的事实予以否定。
“单单乐商城”4家公司因涉传遭冻结8000万元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除了炎陵县之外,中新观察还注意到,今年8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题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武汉单单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单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简称:《行政裁定书》)。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行政裁定书》显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遭申请人武汉单单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单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中,为防止遭申请人武汉单单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单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单单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如下:
一、依法冻结对遭申请人武汉单单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的银行账号:70040078801500000768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2000万元;
二、依法冻结遭申请人武汉单单乐商贸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的银行账号:70040078801300000911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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