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新闻首页>国际新闻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民生堂)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处罚。
附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民生堂)
桂药监来分药生决〔2020〕1号
当事人: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300098028633T
住所(住址):来宾市河南工业园东片新科路与来武二级公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玉鼎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4月21日-24日,按照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转办的《关于对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函》(桂药监药生便函〔2020〕30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2019年9月-2020年4月转账凭证、销售凭证及发票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桂药监先登来〔2020〕00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桂药监先登来〔2020〕002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年4月28-29日先后下发《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桂药监来先登解〔2020〕001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桂药监来先登解〔2020〕002号)对先行登记的物品予以解除。4月22日,对涉嫌私设仓库在广西吉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八号楼二楼仓库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药监强决来〔2020〕001号),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4月23日,对广西吉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八号楼二楼仓库下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药监强解决来〔2020〕001号),解除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同年4月24日,对当事人一般药品阴凉库及毒性药品常温库内的炒酸枣仁(批号200201)等7个品规中药饮片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药监强决来〔2020〕002号),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5月23日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桂药监延强来分〔2020〕001号)对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药监强决来〔2020〕002号)期限延长至6月21日。同年6月19日,对该决定书查封的物品予以解除查封。
由于案情复杂,2020年4月29日,执法人员申请延长立案。同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民生堂公司未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案立案调查,7月15日,申请延长案件办理时间。因案情复杂,同年8月15日,再次申请延长案件办理时间。
2020年6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经事先告知后,下达《关于暂停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药品的决定》(桂药监来分药生决〔2020〕1号),对当事人采取暂停生产销售药品的行政措施。同年8月11日,恒洞金(消息,解除对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的行政措施。
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3月1日-2020年4月24日在其注册地址内,存在下列行为:
一、企业生产管理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企业《牡丹皮生产工艺规程》(文件编码:MST-GYGC-PY-00-012)中无敞开式烘箱的操作规定;(二)企业员工对批号标识规程不熟悉,企业生产批号为200406甘草片时,出现200401/200402等批号;(三)批生产记录不完整。1、批号为200401的牡丹皮生产记录中出现温度、时间等关键数据填写错误;2、批号为200301的制天南星未记录“在浸泡工序中,每100kg天南星,加白矾2kg”等内容;3、批号为200201姜半夏辅料投料计算出现偏差,企业对上述品种生产中出现的偏差均未经过调查即审核放行。企业在产品放行前未完成安全性指标的检验。如:企业生产的批号为191101的地龙成品放行的时间是2019年11月26日,该批地龙原药材(批号:191114)委托检验黄曲霉毒素项目检验报告日期是2020年01月16日,但检验完成前未出厂销售。
二、企业物料和成品未能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出现偏差未能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预防措施。具体表现在:1、企业原药材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装置无流量计,导致使用氮气不足规定的0.2L/min的情况下进行检测;2、饮片未按《中国药典》(2015版)操作以充足时间检验;3、未验证便引用数据,造成饮片未能按规定检验,检验数据不准确;企业2019年至2020年4月21日,企业原药材及饮片共812批,实际购买氮气3瓶,氮气实际用量与其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所需的氮气量不匹配。
- 凡本网注明"来源:皮盼资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皮盼资讯网,转载请必须注明皮盼资讯网,http://www.08654.cn。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