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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当涂县丰利食品厂生产其他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当涂县丰利食品厂生产其他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0〕1250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当涂县丰利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0521000038389
住所(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年陡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季啟保
联系电话:13956210627
2020年7月21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AH-2020-SSC-01161),该报告显示你单位生产的“糯米锅巴”(生产日期:2020-03-19,规格:散装称重)于2020年6月22日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并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45g/100g,标准值:≤0.25g/100g,检测结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上述《检验报告》。现场调取了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部分送货单据,你单位已无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库存。
2020年7月29日我局确定两名执法人员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销售员曹邦根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到你单位共生产上述不合格“糯米锅巴”(生产日期:2020-03-19,规格:散装称重)112件(箱),每箱4.5kg,共504kg。于2020年3月26日全部销售给经销商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新金润莱食品商行。该批次产品成本价格为29.15元/箱,销售价格为35元/箱,货值金额共3920元,你单位已于2020年7月23日向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并于2020年8月3日召回该批次产品65箱,待销毁。本案货值金额3920元,违法所得为6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0年7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20340000341631161)一份,《检验报告》(编号:AH2020-SSC-01161)复印件一份,恒洞金(消息,证明案件来源和对违法事实客观、准确的认定。
马鞍山市当涂县丰利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投资人季啟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证据。
2020年9月18日马鞍山市当涂县丰利食品厂销售员曹邦根《询问笔录》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曹邦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生产记录、入库台账、销售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马鞍山市当涂县丰利食品厂送货单复印件一份,成本明细表一份,证明本案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判定。
该单位《自检整改报告》一份,召回通知一份,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新金润莱食品商行召回回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减轻处罚的请求。
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本案货值金额3920元,不足四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三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5元;
2.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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