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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津南区菁辰早点部)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津南区菁辰早点部)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津南区菁辰早点部经营的炸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津南区菁辰早点部经营的炸油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制售的油条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要求小于等于100 mg/kg,实测结果920mg/kg,恒洞金(消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批次的炸油条的制作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于2020年8月31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现场接收。执法人员对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当事人2020年7月31日加工制作的炸油条已于当天全部售卖完毕,无剩余,抽检当天共计销售150元;经询问,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油条是在店内加工制作,加工时使用了明矾(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且明矾的使用量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使用。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1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制售的涉案炸油条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要求小于等于100 mg/kg,实测结果920mg/kg。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油条时使用了明矾(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且明矾的使用量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使用。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不再使用明矾,在制作油条时更换为其他无铝的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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