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新闻首页>国际新闻

安徽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99号)

2020-11-09 21:34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11月5日,安徽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99号)。

  

  当事人:常荣(谢家集区鸿伟粮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40404MA2NHGNK8C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交通银行旁(原 醉月楼)5号摊位

  经营者: 常荣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略

  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度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淮南市丽水绿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百合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g/kg】项目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调查,该批抽检不合格的百合是淮南市丽水绿谷商贸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处购入。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NJ-J2007344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现场检查,未见该批次百合。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6月20日当事人从陌生人处购进百合5.00公斤进行试卖,6月27日当事人将该批百合全部销售给淮南市绿谷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通知淮南市绿谷商贸有限公司,召回百合3.95公斤(其中含淮南市绿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从其他供货商处购进,无法辨别的百合1.12公斤),2020年9月10日我局依法予以扣押。此批百合购进价格32.00元/公斤,销售价格36.00元/公斤,货值金额:180.00元,违法所得8.68元。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联系方式,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百合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百合,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两份、谢家集区鸿伟粮贸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百合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4.当事人召回公告、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常荣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邵卫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委托关系的情况。

  2020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食药稽食罚告〔2020〕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较低,主观没有违法故意,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召回不合格百合3.95公斤(其中含淮南市绿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从其他供货商处购进,无法辨别的百合1.12公斤)。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132】条第二款第(七)项: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符合第【132】条第二款第(三)项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

  2.没收违法经营的百合3.95公斤;

  3.没收违法所得捌元陆角捌分(8.68元);

  4.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来源:未知)

  • 凡本网注明"来源:皮盼资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皮盼资讯网,转载请必须注明皮盼资讯网,http://www.08654.cn。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图说新闻

更多>>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1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1期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