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新闻首页>国际新闻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天津市宝坻区汇泽光明眼镜店(王俊玲)被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潮案〔 2020 〕 7 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汇泽光明眼镜店(王俊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224MA073DC87Y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水岸蓝庭北区24号楼4门
经营者:王俊玲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6XXXXX623
联系电话:15222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乡东安子村老街街北28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在北京豪视增来眼镜有限公司处购买一副“隐形眼镜”,花费90元,该眼镜准备自用,2020年9月19日,举报人到天津市宝坻区汇泽光明眼镜店处购买眼镜,当事人将上述“隐形眼镜”售卖给举报人,售卖价格为12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店铺内只有上述一副“隐形眼镜”,无库存,当事人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上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120元。
主要证据:
1、2020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举报人提供证据2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2、2020年9月23日,恒洞金(消息,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单1份,该“隐形眼镜”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3、2020年9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俊玲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0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事实情节。
5、2020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货值金额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涉案金额以及违法所得的事实情节。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为120元,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凡本网注明"来源:皮盼资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皮盼资讯网,转载请必须注明皮盼资讯网,http://www.08654.cn。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