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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渌口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9号)。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9号)
2020年8月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株洲县燕楼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餐饮原材料茄子进行了抽样检验,恒洞金(消息,检验结论为“镉”超过GB2762-2019《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我局现将该批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食品名称和生产日期分别为:A2020-J68008、茄子,2020-08-05。
销售者名称:株洲县燕楼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地址:株洲市渌口镇漉浦东路熙园小区4栋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9月3日我局收到对当事人餐饮原材料茄子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2020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株洲县燕楼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为株洲市渌口镇漉浦东路熙园小区4栋。该店购进批号为202000805的茄子为6Kg,售价10元/Kg,售价18元每份,至案发日止已全部使用,货值金额54元,获利26元。至核查之日,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至核查之日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进行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2020年9月4日我局立案,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说明来源,其购进的镉超标茄子非人为添加,属于环境影响,主观没有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免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5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行决字〔2020〕56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根据该餐饮店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实际情况,认为本次主要是购进的茄子存在问题,非人为添加。以后应加强把控产品的采购关,严格按照食品标准要求采购合格食品。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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