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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61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61号)
当事人:广西长久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西长久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3389755G
住所(住址):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屏
2020年4月28日,我局根据实名投诉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以及使用不合格原辅料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在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有经营场地内开设食堂,为内部员工和来店做汽车保养或汽车维修的客户提供餐饮服务,期间还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情形。经本局调查,当事人上述时期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4.24万元,因提供的餐饮服务未向客户或公司员工收费,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食堂过程中,主动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有对食品安全进行过程控制的事实;同时,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申请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存在因提供餐饮服务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或反映以及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如实反映当事人经营食堂的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发生地属我局管辖范围。
2、2020年4月2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玲玲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登记的经营主体,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玲玲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杨玲玲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玲玲具备当事人的代理资格,是与本案存在必要联系的相关人员。
4、2020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5张(详见证据提取单(1)-(5)),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食堂为员工和客户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5、2020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配送销售单据7张(详见证据提取单(6)),证明当事人从供货商南宁乐田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采购食材原料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
6、2020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南宁佳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票据3张(详见证据提取单(7)),证明当事人从供货商南宁佳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用油、大米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
7、2020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2张“长久世达午餐券”(详见证据提取单(8)),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二楼客休区餐厅为客户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8、2020年4月2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玲玲向我局提供《业务外包承揽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共3份,证实当事人向第三方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和使用外包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
9、2020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遭查封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6张(详见证据提取单(9)),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查封场所内库存原料及厨房设备进行清点统计的事实。
10、2020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遭查封场所拍摄的原料照片15张、扫描提取当事人的相关财务记账凭证10张,(详见证据提取单(10)-(13))证明当事人采购食材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以及食材的相关进货价格。
11、2020年6月15日,执法人员扫描提取当事人的记账凭证附件发票找到对应的供货商,由供货商南宁市益记粮油店出具的商品价格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材原料的销售单价。
12、2020年6月10日至6月15日,执法人员扫描提取当事人的记账凭证1092张,(详见证据提取单(14)-(19)),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产生的食材采购费用、外包人员劳务费用、天燃气等项费用均纳入当事人的营业支出,没有产生相关营业收入的事实。
13、2020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玲玲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经过。
14、2020年6月22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玲玲向我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转租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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