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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64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64号)
当事人:南宁市金嘟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02491M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南宁市长凯路23号7栋2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翟春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南宁市长凯路23号7栋2楼
根据群众举报(编号:21450100002020052700978949),2020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万家月旗舰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公馆黄记万家月肉松青团(净含量:55克*4个)”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标示错误。
2020年6月17日,经上级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通过复制提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与本案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及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程序,查清了案件事实经过,认定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经查:2020年4月10至5月17日期间,南宁市金嘟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4批次购进南宁市聚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银公司)生产的熟食类糕点“公馆黄记万家月肉松青团(净含量:55克*4个)”的预包装食品共计200盒。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采取独家销售方式并且只能在当事人的天猫万家月旗舰店出售。
前述食品标签标示 :脂肪8.0g的NRV为0%,碳水化合物65.2g的NRV为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
前述食品在天猫万家月旗舰店共销售98单,合计170盒。当事人因包装破损自行销毁了30盒。当事人于5月18日在天猫万家月旗舰店发出了召回公告,截至6月18日共召回肉松青团25盒,当事人登记后自行无害化处理。其余145盒因销售时间久,保质期短,消费者购买后基本已食用完,无法召回。截至目前,恒洞金(消息,本局未收到因消费者食用上述涉案食品后出现有身体不适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
万家月旗舰店根据促销活动不同制定了三个价格,分别是10.11元/盒、售出145盒,12.8元/盒、售出19盒,23.71元/盒、售出6盒,合计销售金额1851.41元,该青团进货价7.9元/盒,购进金额共计1343(7.9 *170)元,违法所得是508.41元(1851.41-1343)。
举报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和解函》,请求撤销投诉举报且无需奖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南宁市金嘟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
证据二:案件承办人员于2020年6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证明案件承办人员是依法进行检查,并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如实的反映,证实当事人在天猫万家月旗舰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案件承办人员于2020年6月9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贰张,证实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四:案件承办人员于2020年6月9日拍摄的青团食品在天猫万家月旗舰店未出售的截图及青团网上召回公告截图共贰张,证明当事人下架青团食品及召回的事实;
证据五:案件承办人员提取青团食品预包装盒壹个,证明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事实;
证据六:案件承办人员于2020年6月9日提取《销售合同》壹份,证明该青团是由当事人独家销售的方式;
证据七:案件承办人员2020年6月9日提取肉松青团销售统计表壹份及肉松青团网络订单表贰份,证明肉松青团的实际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说明肉松青团的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八:案件承办人员于2020年6月9日提取南宁市聚银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肆份、金嘟来公司蛋黄肉松味青团购销表壹份、金嘟来公司蛋黄肉松味青团销售表壹份、金嘟来公司蛋黄肉松味青团销毁表壹份,证明金嘟来公司向聚银公司购进200盒蛋黄肉松味青团的事实,用于计算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九:案件承办人员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韦毅光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及证实当事人天猫万家月旗舰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十:被委托人韦毅光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韦毅光的被委托权限;
证据十一:案件承办人员于2020年6月9日现场提取南宁市聚银食品有限公司青团召回公告壹份、召回记录壹份、粘贴召回公告相片贰张,证明聚银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的情况;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交青团出厂检验报告单壹份及生产厂家资质壹份,证明青团食品是合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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