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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65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65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建纳市场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0MA5NJL8L01
经营场所:南宁市大学东路174号内D号楼一层19号、20号、21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雨琪
联系电话:**
2020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
(一)在店内GSP医药专用柜(冷藏柜)内存放有生鲜牛肉1袋(净重0.356kg)和新鲜生蚝1箱。
(二)在店内销售柜台从事药品销售的工作人员钟春艳无法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91450100MA5NJL8L01),《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桂CA771701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GXNN19-0013)复印件。《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现场取证图片;《授权委托书》;罗雨琪、何虹姗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自查报告》。
你单位在GSP医药专用柜(冷藏柜)内存放有生鲜牛肉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的规定;在店内销售柜台从事药品销售的工作人员钟春艳无法出示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你单位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恒洞金(消息,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决定给予你店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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