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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宝坻区遇缘味小吃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开案〔2020〕3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开案〔2020〕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坻区遇缘味小吃部(闫宝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73H2H8F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政府西行150米
经营者:闫宝龙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0215****
联系电话:155022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村路南2排13号
当事人因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未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行为,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从天津市宝坻区鑫都百货超市花费1.5元购进1袋盐作为店内制售原料。采购时未索要进货票据,也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当场警告并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1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回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满足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未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29日,在天津市宝坻区遇缘味小吃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未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事实;
2.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宝坻区遇缘味小吃部检查时现场制作责令改正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共3页,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3. 2020年11月5日,在天津市宝坻区遇缘味小吃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经营者闫宝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健康证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2020年11月5日对经营者闫宝龙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未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且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6. 2020年11月6日,在天津市宝坻区遇缘味小吃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11月5日下午5时补开的盐进货票据1份、补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下午6时补记的食品原料采购与进货查验记录台账1份,恒洞金(消息,共6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5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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