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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破获“吉祥北斗”特大网络传销案 仅在新疆就发展3万余人
通过互联网、微信群等方式发布“投资送期权股”活动宣传广告,以购买产品赠送期权股为名引诱他人参与,缴纳费用,从事传销活动。2月21日,温泉县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温泉县警方破获“吉祥北斗”特大网络传销案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显示,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注册成立,公司法人潘荣利(已另案处理),于2018年4月24日通过互联网“共创吉祥”正式开网名为“吉祥北斗”三期的传销活动。
该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群等方式发布“投资送期权股”活动宣传链接及广告,面向社会“拉人头”,以购买“茅台云吉祥1949酒”、“茶叶”等产品赠送期权股为名引诱他人参与,要求参与人以缴纳500元、1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50000元不等数额费用的方式注册成为会员。
该平台的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为吸引会员“拉下线”设立宣传奖(直推奖)、对碰奖(10%-15%的小区业绩奖)等奖金返利制度,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在新疆形成会员30233人,网站总报单金额44662653元。
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被告人余某某的推荐码加入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组织的“吉祥北斗”传销活动,加入后建立“互联网交流群”微信群,后来改为“东西南北相聚”微信群,成为该群群主,后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积极转发公司相关的传销材料,发展下线,非法获利3万元,其发展的下线李某某(已另案处理)已发展下线5级32人,在参与传销活动期间累计非法获取赃款5万元。
被告人李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在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收账工作,主要负责做奖金发放表和转账等工作。
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从公司账上给陈某打过一笔100万元款项,是陈某(已另案处理)从公司借的钱,在参与传销活动期间公司给其配备一辆红旗牌H7型轿车,并累计非法获取赃款10万元。
余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组织的“吉祥北斗”传销活动中的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吉祥北斗”新疆团队小团队长,在参与传销活动中期间累计非法获取赃款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余某某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且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数为计酬,获得非法营利,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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