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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闻头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好更多食品经营部(邵红)涉嫌销售标签不合格口罩_百姓八卦
经查,当事人经营“惠友”牌口罩,该口罩标示的执行标准为《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该标准中规定“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应至少以中文用清晰、持久的方式标注,或透过透明包装可见下述信息:生产日期(至少为年月)或生产批号,储存寿命(至少为年)”。当事人经营的“惠友”牌口罩上未标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符合GB2626-2006的要求。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惠友”牌口罩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打印件,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惠友”牌口罩的授权证书,授权时限为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惠友”牌口罩生产时该授权证书已经过期。
已履行
JudAuth
REGNO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好更多食品经营部(邵红);
津市监滨罚〔2020〕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5X1274H;
8、上述“惠友”牌口罩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查验了生产商的资质;
IllegActType
备注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建设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名称
5、上述口罩的进货付款微信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Case
ZZJGDM
2020.2.14
处罚依据
FDDBRMC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PenDecIssDate 组织机构代码 邵红 案件名称 PenDecNo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未标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具体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0年1月31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转办单,称当事人处销售的口罩没有生产日期且生产许可证、品牌授权书都已过期,希望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我局于2020年2月7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天津市滨海新区好更多食品经营部(邵红)
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市滨海新区好更多食品经营部(邵红)销售标签不合格的口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书文号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处罚种类
6、产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标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另据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惠友”牌口罩40个,共售出11个,剩余29个口罩被当事人及家人自行使用完毕。上述口罩的进货价格为13元/个,销售价格为15元/个,营业额共计165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22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融易资讯网,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65元。
remarks
身份证号码:****************;
ENTNAME
天津市滨海新区好更多食品经营部(邵红)销售标签不合格的口罩案
92120116MA05X1274H
penbasis
PenType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身份证号
经营者:邵红;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津市监滨罚〔2020〕91号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决定书
7、现场照片1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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