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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头条: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11起行政处罚信息_百姓八卦
20200403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7、涉案长豆角(豇豆)当事人的购进销售记录、快速检测合格材料及召回情况等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西芹的来源、数量和进货查验、不合格产品召回等情况。
事人:南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大众购物中心 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企业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位于新建区“红星生活中心”楼盘正在进行现场销售,在该楼盘售楼区发放的的广告宣传册中记载了“低首付 不限购,一层投入,两层享受,钱力无限,商业综合体旁百亿商圈,资产持续翻倍”等宣传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江西科技管理专修学院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并处26100元罚款。 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并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51120元,上缴国库。
法定代表人:高胜寒
经查实,当事人为一家以治疗男性生殖疾病为主的三级生殖专科医疗机构,当事人的官方网址为:。当事人在其医院网址标题上使用:“南昌市最好的男科医院”、网站内容上使用“江西省唯一公办的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为一体,结合诊疗男科疾病和提供男女生殖保健的专科医院”、“引进世界一流顶尖先进硬件设备更有保障”等广告用语。上述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当事人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当事人未提供其网站开发相关材料,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xxxx8275
经核查, 你超市于2018年6月26日起,一共由公司总部购进上述西芹5公斤,购进单价是9元/公斤,销售了4.582公斤,销售的单价是11.96元/公斤,报损耗0.418公斤。上述西芹购进总价是45元,销售总价值是54.80元,你超市能够提供购销凭证。
原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15日将该案移送南昌市公安局调查处理。2020年1月22日我局收到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该案经审查认为供应商南昌市青云谱区四季蔬菜批发配送中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批次韭菜有人故意添加农药致使农药残留超标且不能确定有人明知不合格销售,故证据不足。
当事人此前未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页面也无相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
6、涉案韭菜当事人的购进销售记录、快速检测合格材料及召回情况等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韭菜的来源、数量和进货查验、不合格产品召回等情况。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南昌市最好的男科医院”(网站标题)、“江西省唯一公办的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为一体,以中西医结合诊疗男科疾病和提供男女生殖保健的专科医院”、“引进世界一流顶尖先进硬件设备更有保障”(网站内容)等广告用语使用了绝对化用语,该违法行为不仅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同业竞争者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当中积极配合,并主动停止相关违法广告的发布,主动消除相应违法行为,其他相关广告词均已提供相关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17)》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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