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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再推九条措施,助力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
7月9日讯(记者周萍英 通讯员梁学东)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对被告人应当作无罪判定;严禁超范围查封;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6个月内审结……近日,湖北省高院出台《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再推九条司法硬措施,助力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纪要重点关注内容。湖北省高院提出,要从严从快处理针对企业、企业家的敲诈勒索、暴力讨债、非法拘禁、非法阻工等危害人身、财产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安全的犯罪。坚决防止将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随意扩大适用,如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对被告人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格区分涉黑涉恶人员和一般企业经营人员,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坚决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错案。
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慎用强制措施,严禁对涉案财物超标的、超范围查封,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尽量适用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控,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6个月内审结,其中“无产可破”破产案件审限控制在3个月内;普通破产案件原则上2年内审结;加大两年以上未结案件清结力度,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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