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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乐宝试水新零售:“超级模式”涉嫌传销?
(捉销师)2019年11月20日,蒙牛乳业宣布出售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51%股权完成交割,君乐宝正式脱离蒙牛子公司身份。回到魏立华手中的君乐宝背负着“振兴河北乳业”重任,面临着品牌、质量、利润三重难关。
在国内乳业重大转折点的2008年,经历三聚氰胺事件后,以三鹿为代表的河北乳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崩塌,君乐宝当年也是三鹿旗下企业之一。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成立于1995年,最初几年的销售不温不火,直到2000年开始与三鹿合作,三鹿参股君乐宝34%的股权,所有的酸奶包装袋上都打着“三鹿君乐宝”的商标,君乐宝才终于迎来了第一次大发展。“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后,君乐宝则迅速与三鹿完成了切割,转投入蒙牛的怀抱。
2017年11月15日,君乐宝新零售公布了一篇《君乐宝新零售战略启航,破冰零售业困局》的文章,文章中表示由于电商的出现,使传统实体零售业举步维艰,但因为互联网流量红利的衰竭,电商也慢慢出现疲态,微商、社交电商开始展露头角。
据悉,君乐宝新零售与First国际新零售展开合作,开拓新零售市场。
君乐宝新零售市场运营模式如下:
号称一辈子赚钱的超级模式按照不同的投资金额分为五个级别:
联盟长:30万元;
CEO:6.8万元;
直营大区:6800元;
合伙人:一箱产品;
VIP:2盒/罐。
层级利润:
成为代理后可直接推荐下级,赚取产品差价,以君小宝益生菌为例:CEO75元/盒;直营大区86元/盒;合伙人99元/盒;VIP119元/盒;零售价159元/盒。
推荐奖励:CEO推CEO,奖励6%;直营大区推直营大区,奖励6%。
家族奖励:联盟长团队奖励,团队月出货返点,最高达到10%;CEO团队奖励,CEO团队月出货返点,最高达到4%。
股东分红:做新零售股东,享受全年销售5%的分红。
君乐宝新零售这一套销售加盟政策,无疑踩到了法律红线。
2005年颁布实施的“两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传销行为。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发展人员牟取暴利,团队计酬层层返利,君乐宝新零售推广盈利政策与《禁止传销条例》有冲突。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是对微商等新兴网络销售行为做出明确规范,而非如君乐宝国际新零售所言“新零售正式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受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认可新零售行业!不管你接不接受新零售,已是新的创业主体”。
《电子商务法》更多的是通过健全法律对相关从业者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的规范。万不可简简单单理解为“保护”或“承认”,显然这是对于该法律的错误解释和亵渎,容易使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
目前由于还没有监管部门来对此监测,也因为这一模式属于新兴行业,并未有太多的规定,也使一些“有心”的企业拿它来牟取暴利。
显然,君乐宝此举,无异于饮鸩止渴。
(原标题:君乐宝试水新零售:“超级模式”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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