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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资本运作传销头目拉一百多人被逮捕_百姓八卦
目前,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已对此案进行了侦查,因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刘梅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当值律师的陈述,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并向被告人告知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此过程中,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9月25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并于8月28日、10月17日重新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2019年7月18日和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同意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过依法审查,认定:2013年4月,在同学戴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被告人赵志南在本区域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等名义,以非法传销组织名义,在该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等名义,先后介绍其父母亲赵海平、刘梅香加入该组织。本传销组织骗取下线每人购买不同等级入会资格,但不向购买者实际支付产品,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人员作为返利依据,采用五级三阶制,呈金字塔形向下发展,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在加入传销组织后,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刘梅香分别成为该组织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并领导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传销人员100多人。
武汉黄陂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9日
被告刘梅香,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4211964****,汉族,无前科,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单元**室。
被告赵志南,男,出生于1990**月**日,身份证号362421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号。
二、文件材料和证据六册。
5.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目前在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梅香目前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一、书证:报案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赵志南等人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传销组织结构图;同案犯赵建平、曾伙平、黄某某、庄利平、周顺华、赵某丙、陈军、赵某丁、陈钢、周某乙、周某丙、罗某某、庄琳、赖某某、郭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二、证人周某丁、唐某、胡某、赵某戊、周某戊、彭某、肖月平、王某某、赵海平、刘梅香的证言;三、同案犯赵建平、曾伙平、赵某丁、庄琳、罗某丙、周某丙、陈钢、陈军、赖某、赵海平的证言;四、辨认笔录;
武汉非法经营传销头目拉百余人被捕
附:
检察员:韩光海
这些人中,赵志南是传销组织的家长、自律总管、老总,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传销人员100多人,涉案金额1040万元;赵海平是传销组织的老总,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传销人员82人,涉案金额426.4万元;刘梅香是传销组织的老总,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传销人员75人,涉案金额397.3万元。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指控的事实。被告赵志南、赵海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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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赵海平男,出生于1963年**日,身份证号3624211963********,汉族,无职业,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单元**室。
确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刘梅香以投资返利的名义,通过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投资和其他手段获取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和层次构成犯罪,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在犯罪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4.一份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建议。
上述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赣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羁押于江西省吉安市看守所,同年3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3.一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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