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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古蔺这两人“重婚”获刑
10月26日,古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婚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女)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吴某某系于1996年8月13日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2006年吴某某外出务工时认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知道刘某某与吴某某为夫妻关系。2017年8月,王某甲在浙江杭州务工,刘某某电话联系王某甲帮忙找工作,王某甲遂介绍刘某某到其务工地点上班, 二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底,两人回到王某甲位于古蔺县的家中, 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并于2018年4月3日生下女儿王某乙。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向古蔺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某离婚,同年11月20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与他人以夫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予刑事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结合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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