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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案守护蓝色海洋(一线探访)(2)

  为了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去年12月,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丁某等三人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否则需承担修复费用。经过鉴定,三人非法捕捞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所需恢复费用75.8万余元,鉴定机构建议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恢复。

  今年3月5日,该案开庭审理,丁某等自愿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渔业资源,由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协助开展增殖放流事宜,后续检察机关将全程跟进监督。“非法捕捞获利9万余元,修复费用高达70多万元,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杰表示,司法具有示范引导作用,今后也会形成正面导向。

  “资源要合理有节制地利用,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面临资源匮乏问题。渔民要养家糊口,但如果不择手段就会形成负面的连锁反应,不仅影响了海洋生态,也会导致渔民丢掉饭碗。” 环翠区海洋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刘浩说。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我们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起诉不是目的,重要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海洋资源和环境。”宋春光说。

  锲而不舍促履职:拆除违建恢复海洋蓝

  “违规码头建起来之后,村民出海不方便,而且影响了海域环境,违建拆除之后村民很高兴。”见到检察官查访跟踪拆除情况,烟台招远市辛庄镇海埠村党支部书记徐进尧说。

  违建码头的拆除并不容易,最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得到了解决。原来,去年3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某公司在辛庄镇海埠村以北海域,通过投放石料、混凝土构件等形式违规建设“小码头”,非法占用海域面积达11.09亩,影响了海域生态环境。

  按照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向当地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恢复海域原状,然而小码头因种种原因一直未予拆除。

  “去年6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办案检察官冯泉领介绍,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行政执法机关随即成立工作小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小码头得以拆除。

  事实上,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进行了回复称:已在违法现场张贴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业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按无主物处理。既然行政机关已经发出拆除通知了,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履职。依照法律规定,针对非法占用海域的,海洋监管部门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山东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王燕告诉记者,但涉案行政执法机关仅发出拆除通知,违规码头一直存在,海洋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并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面临不少的困难和阻力。“目前,公益诉讼的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还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等方面的问题。” 招远市检察院检察长姜峰表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出发点在维护公益,检察机关履行这项职责与行政机关执法的追求是一致的。


  《 人民日报 》( 2019年10月17日 13 版)

(责编:李枫、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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