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2)
时间:2019-10-22 11: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并明确规定了进入专门的程序。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细化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制保障 本报北京10月21日电 (记者彭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1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说明中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将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较大幅度的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9月,由新成立的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正式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据何毅亭介绍,修订草案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增改删并举,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也从72条增加到130条,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综合性法律的定位。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修订草案充实了总则规定,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在家庭保护方面,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和配合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制度。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保护义务。 在社会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在政府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增加各级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规定,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在司法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制度,细化规定监护中止和监护撤销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
档案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依法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 本报北京10月21日电 (记者倪弋)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向会议作了说明。 档案法自1988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 在现行档案法的基础上,档案法修订草案完善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修订草案建立了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此外,修订草案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同时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责任,同时还明确了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